(2014)聊东民初字第3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王小红与聊城华润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红,聊城华润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3842号原告王小红(曾用名王晓红),女,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聊城华润纺织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华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路22号。法定代表人向明,经理。原告王小红与被告聊城华润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红撤回对被告聊城华润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小红承担。审 判 长 孙利群人民陪审员 张修华人民陪审员 郭凤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林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