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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刑执字第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鲍动彬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鲍动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0142号罪犯鲍动彬,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7)常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鲍动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6月18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苏刑执字第024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2年3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2013年10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鲍动彬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督岗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判处民事赔偿64551.55元,未履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鲍动彬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鲍动彬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未履行财产类判决,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鲍动彬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2月1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竞审判员 朱其和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