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3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日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4)第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在黄骅港金龙(二期)小区西边的便道上盗窃被害人崔某牌照号为冀J×××××的黑色桑塔纳轿车一辆。经黄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桑塔纳轿车价值9800元。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崔某的陈述、价格鉴证书、公安机关扣押、发还清单、视听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被盗物品已扣押并发还失主,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