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吕勇郭与丁莉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勇郭,丁莉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075号原告吕勇郭。被告丁莉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勇郭诉被告丁莉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勇郭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莉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吕勇郭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勇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吕勇郭已预交),由原告吕勇郭负担。审判员 徐芝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