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吕勇郭与丁莉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勇郭,丁莉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075号原告吕勇郭。被告丁莉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勇郭诉被告丁莉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勇郭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莉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吕勇郭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勇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吕勇郭已预交),由原告吕勇郭负担。审判员  徐芝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