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金霞、李锦河、李翠红、李宏与李桐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霞,李翠红,李桐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997号原告:杨金霞,住广东省从化市。原告:李翠红,住广东省从化市。以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原告:李锦河,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李桐溪,住广东省从化市。委托代理人:胡海源、潘光育。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霞、李锦河、李翠红与被告李桐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霞、李锦河、李翠红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金霞、李锦河、李翠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霞、李锦河、李翠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杨金霞、李锦河、李翠红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莫柱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