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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沈为君与李松浪、怀远县富路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为君,李松浪,怀远县富路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63号原告:沈为君,男,194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纪殿林,怀远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被告:李松浪,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怀远县富路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琢。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080346-3。法定代表人:余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宽,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为君与被告李松浪、怀远县富路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1月13日,原告沈为君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为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为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为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小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