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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胡某某、陆某某、曾某容留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陆某某,曾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刑初字第15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绰号小松松、小松,男,1992年12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4年10月5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被告人陆某某,男,1995年2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4年10月5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被告人曾某,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4年10月5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2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陆某某、曾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陆某某、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5日,被告人胡某某、陆某某、曾某在本市黔灵西路xx号x栋x单元xxx号房屋内容留、介绍路某某、赵某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陆某某、曾某犯容留卖淫罪,提出判处被告人胡某某、陆某某、曾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庭审中,被告人胡某某、陆某某、曾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胡某某、陆某某、曾某的供述,被告人胡某某、陆某某、曾某的身份证明,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其它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陆某某、曾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陆某某、曾某犯容留卖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陆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曾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洁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人民陪审员  彭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旭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