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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桐商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嘉兴市东恒包装有限公司与海宁市斜桥建新纸箱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东恒包装有限公司,海宁市斜桥建新纸箱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桐商初字第1458号原告:嘉兴市东恒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蒋建国。委托代理人:茹亚琴。被告:海宁市斜桥建新纸箱厂,组织机构代码××。投资人:范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东恒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斜桥建新纸箱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东恒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139.5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5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吕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