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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5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合肥新龙建材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新龙建材有限公司,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523-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新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皖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黄巷村,组织机构代码74305991-9。法定代表人郑敏,总经理。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皖马鞍山市花山区中岗一村,组织机构代码76277500-5。法定代表人刘炳树,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民二初字第001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150000元、执行费13900元,合计1163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1639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潇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