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单公平与计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公平,计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033号原告:单公平,男,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严春华,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计敢,男,196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公平与被告计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公平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公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公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公平负担。审判员 王太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仇光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