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曹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曹某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63年6月3日出生。被告曹某某,男,汉族,1971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曹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