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赤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穆明友与穆明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明友,穆明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27号原告穆明友,男,汉族,1960年3月24日出生,住赤水市。被告穆明清,男,汉族,1947年2月3日出生,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明友与被告穆明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明友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穆明友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明友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穆明友承担。审判员  袁成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德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