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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元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元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广东天劲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洪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娅莉,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元福,男。上诉人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元福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观劳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邢 蓓 华审判员 彭 建 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云(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