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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鲤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林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71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鲤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1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安溪县。因盗窃罪于2012年6月11日被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4)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汉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22时许、10月2日晚上23时许、10月7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先后三次窜至鲤城区美食街温陵中心市场二区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蔬菜店,趁店内无人之机,窃走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店内桌上的人民币共计110元。2、2014年10月8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窜至鲤城区美食街温陵中心市场一层欢乐嘉年华游戏厅,趁被害人不注意之机,窃走被害人黄某某放在椅子上的一部苹果5代移动电话(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800元)。3、2014年10月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窜至鲤城区学府路北三区四号楼5号店网路漫步网吧,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窃走被害人范某某放在座位左侧的一部酷派牌大神F1移动电话(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796.1元)。本院另查明,2014年10月9日21时30分许,公安人员经布控在泉州市丰泽区寻乐园网吧查获被告人林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说明等书面材料、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相关照片、被害人陈某某、黄某某、范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拘役的刑罚,仍不思悔改,实施盗窃,予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林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10元,赔偿给被害人陈某某;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596.1元,赔偿被害人(其中黄某某人民币1800元,范某某人民币79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德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莉兰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