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2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刘巧玲与徐西凤、王沛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巧玲,徐西凤,王沛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853号申请执行人刘巧玲,女,195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西凤,女,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沛尧,男,194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西凤、王沛尧银行存款329464.4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亚莉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