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何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62号原告:何某,农民。被告: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