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兰保字第16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临沂德成置业有限公司与姜兆银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德成置业有限公司,姜兆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保字第1634-1号申请人临沂德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西南坊村。法定代表人杨淇淇,经理。被申请人姜兆银。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3)临兰保字第163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姜兆银的银行存款11万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姜兆银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洪 展审判员 王 建 军审判员 诸葛少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 运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