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8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吴炳南,南靖县顺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永定县顺利联合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887-1号原告李泰,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委托代理人卢泵林(系原告李泰同事),男,安全员,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建设路415号。代表人杨艺斌,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水仙大道新城大厦十二楼。代表人林向阳,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天平路58号商务板块1幢太古广场12层。代表人郑闽,总经理。被告吴炳南,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南靖县顺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金山镇东建开发区。被告永定县顺利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培丰镇丰田新村北路郭伟周店。本院在审理李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吴炳南、南靖县顺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永定县顺利联合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泰于2015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炳南、南靖县顺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永定县顺利联合运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炳南、南靖县顺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永定县顺利联合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泰撤回对被告吴炳南、南靖县顺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永定县顺利联合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宇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诗雅(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