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海蛟与谭晓岚、广州广顺房地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蛟,谭晓岚,广州广顺房地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213号原告:张海蛟,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谭晓岚,系本案原告之一。原告:谭晓岚,住址同上。被告:广州广顺房地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侯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蛟、谭晓岚诉被告广州广顺房地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蛟、谭晓岚以本案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蛟、谭晓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蛟、谭晓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海蛟、谭晓岚负担。审 判 长 秦 雯人民陪审员 廖凤如人民陪审员 梁泳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靖文张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