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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小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李小双,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沁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000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双,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原审被告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沁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负责人董会丽,总经理。上诉人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因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商初字第001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原告李小双并未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本案应移送被告所在地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李小双的诉请理由和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沁阳市辖区,因此,被上诉人李小双依法向本案合同履行地的沁阳市人民法院起诉,沁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建军代审判员 董艳伟代审判员 张前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靳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