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豫执字第0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宿迁远东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宿迁远东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豫执字第0181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居民。被执行人宿迁远东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被执行人王某,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宿迁远东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机电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2013)宿豫商初字第0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宿迁远东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7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09年5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王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某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宿迁远东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因被执行人远东机电公司、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立案标的147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远东机电公司、王某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远东机电公司、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某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2013)宿豫商初字第0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叶凯执行员 卢 勇执行员 苏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