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阴民初字第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李道江明兆华李道豹王凤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李道江,明兆华,李道豹,王凤芝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阴民初字第00941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9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立强,男,汉族,1983年3月7日出生,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陆张辉,男,汉族,1984年11月15日出生,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务。被告李道江,男,汉族,1969年11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章丘市圣井镇。被告明兆华,女,汉族,1970年2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章丘市圣井镇。被告李道豹,男,汉族,1972年7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章丘市圣井镇。被告王凤芝,女,汉族,1969年11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章丘市圣井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道江、明兆华、李道豹、王凤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经本院多次通知,始终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判员 冉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庆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