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石家彬与重庆海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彬,重庆海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0535号原告石家彬,男,197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向平,重庆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海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5号1号楼25-10#,组织机构代码67338180-5。法定代理人胡海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亮,重庆渝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彬诉被告重庆海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徐秋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媛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