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一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石某与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阜民一初字第677号原告:石某。被告:袁某甲。原告石某与被告袁某甲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胜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石某、被告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没有婚姻基础,互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脾气性格不投,无法共同生活,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袁某甲辩称:原、被告是在2009年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孩袁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挺好的,婚后感情也可以,两口子吵架纯属正常,对双方感情没有什么影响,离婚对孩子也会有影响,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石某与被告袁某甲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孩袁某乙,现随被告袁某甲生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有争吵。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二、婚生���女抚养问题。围绕争议焦点,原告石某未提供证据围绕争议焦点,被告袁某甲未提供证据。经审理除以上双方无争议事实外未查明其他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实属正常,双方应多沟通和理解,为孩子创造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证据不足,要求与被告离婚,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石某与被告袁某甲离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石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孟 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