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郑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曹大海,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国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