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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郑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曹大海,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国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