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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3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姜蔚与上海对外劳务经贸合作有限公司、日本航空公司上海办事处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蔚,上海对外劳务经贸合作有限公司,日本航空公司上海办事处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3388号原告姜蔚,女,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刘建民,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冰忻,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对外劳务经贸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王耀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志民。委托代理人丁国平,男,195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日本航空公司上海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首席代表森本义规。委托代理人魏旭。委托代理人洪静海,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蔚诉被告上海对外劳务经贸合作有限公司、日本航空公司上海办事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比较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晓祥代理审判员  黄 念人民陪审员  陈继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力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