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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沈玉梅与武闯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玉梅,武闯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0072号原告:沈玉梅。被告:武闯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玉梅与武闯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玉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武闯林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玉梅撤回对武闯林的起诉。审判员  曹美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