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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鼎立纸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玉毅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张玉凤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鼎立纸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玉毅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张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鼎立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茭塘社区工业三路6号一楼。法定代表人:陈妙珍,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玉毅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新围第三工业区第三栋。法定代表人:张玉凤。被执行人:张玉凤,女。关于深圳市鼎立纸业有限公司依据深圳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仲裁字第1201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深圳市金玉毅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张玉凤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上述裁决书裁决:1.深圳市金玉毅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鼎立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05739元;2.深圳市金玉毅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以拖欠货款人民币30573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从2013年11月1日开始计算违约金,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3.深圳市金玉毅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补偿深圳市鼎立纸业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4.仲裁费人民币16236元,由深圳市金玉毅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已由深圳市鼎立纸业有限公司预交);5.张玉凤对深圳市金玉毅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上述所欠货款人民币30573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裁决确定的款项,深圳市金玉毅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张玉凤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裁决生效后,深圳市金玉毅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张玉凤未按裁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清偿上述款项。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立即履行,并支付相应的执行费。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玉毅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张玉凤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玉毅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47004.63元(或相等价值的外币)及相应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玉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310225.09元(或相等价值的外币),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晓红审 判 员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何 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承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