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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民初字第5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天津盾石欣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亚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盾石欣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亚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民初字第5979号原告天津盾石欣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138761-X),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宓振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在涛,天津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亚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086785-5),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西侧金钟产业园区内1排1号。法定代表人高洪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卫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少军,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盾石欣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亚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盾石欣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盾石欣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27.50元,由原告天津盾石欣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金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远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