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徐琼花与王如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琼花,王如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126号原告:徐琼花,女,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王如根,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琼花诉被告王如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琼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琼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琼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徐琼花负担。审判员 张先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管孝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