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法民初字第04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4766号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184号1幢7-3号,组织机构代码:75284773-0。法定代表人凌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可杰,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八角井二巷14号3-1号。被告周渝,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徐 志代理审判员 邓春梅人民陪审员 张壮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飞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