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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郭志臣与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臣,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75号原告:郭志臣。被告: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臣与被告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志臣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志臣负担。审判员  郝俊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凯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