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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立他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诉辽宁辽鞍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一)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立他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龙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辽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宏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龙华。上诉人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不服辽阳县人民法院(2014)辽县民初字第01445-1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称本案约定管辖不明,应由被告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纠纷,按照合同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管辖条款意思明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张 欣审判员 赵孝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