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初字第140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XX,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某,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爱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XX、被告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月11日生男孩颜某甲,2009年生女孩颜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被告颜某沉溺于网络游戏,不愿出去干活挣钱,全靠原告刘某挣钱养家。原告刘某多次劝说被告颜某找工作,均遭其反对,并提出与原告刘某离婚。2014年7月31日,被告颜某将原告刘某送回娘家,自此双方分居至今。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令离婚,男孩颜某甲由被告颜某抚养,女孩颜某乙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颜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自结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没发生过吵闹,原告刘某起诉的理由不属实。现在孩子年龄都还很小,为了孩子也不能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颜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1月11日生长子颜某甲,2009年11月23日生长女颜某乙。原告刘某以被告颜某沉溺游戏、不挣钱养家为由起诉离婚,被告颜某认为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且离婚不利于孩子成长为由不同意离婚。另查,原、被告所生育两个子女现均跟刘某。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相关书证并经庭审查证后认定,其材料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婚前双方经过了一定时间的相互了解,建立了一定了感情基础。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但尚不至于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双方尚有和好可能,对于原告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颜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爱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华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