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嵊执民字第1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嵊州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嵊州鸿韧车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嵊州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嵊州鸿韧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嵊执民字第1227-2号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伟勇。被执行人:嵊州鸿韧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社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嵊商特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嵊州鸿韧车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位于嵊州市三界镇下市头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浙嵊房权证嵊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嵊州国用2012第04929号、他项权证号:浙嵊房他证嵊字第201312**号)系被执行人嵊州鸿韧车业有限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嵊州鸿韧车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嵊州市三界镇下市头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浙嵊房权证嵊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嵊州国用2012第04929号、他项权证号:浙嵊房他证嵊字第20131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红 兵审 判 员 陈 荣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祖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磊(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