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油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188号原告:许某某,女,生于1966年11月9日,汉族,江油市人。委托代理人:付翠华,江油市小溪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57年11月3日,汉族,江油市人。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姜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1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82年10月结婚。婚生一女,取名王某某(现已成年)。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本院依法驳回。现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王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1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82年10月结婚。婚生一女,取名王某某(现已成年)。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10年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本院依法驳回。另查明,本院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被告表示与原告离婚没有意见,但开庭时不会来。原告遂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长达33年,但双方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2010年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虽被本院依法驳回,但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无改善。现原告再次提出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据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原、被告在本法律文书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若需另行结婚应当至本院办理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取得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后,方可办理新的结婚手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