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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一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周扬、徐汉伟等赌博罪,周扬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扬,徐汉伟,傅明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一终字第26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扬,居民。2010年8月31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4年1月9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徐汉伟,居民。2014年1月9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原审被告人傅明宝,农民。2014年1月9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扬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徐汉伟、傅明宝犯赌博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金义刑初字第287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周扬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扬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扬撤回上诉。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刑初字第28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晓鸣审 判 员 吕 强审 判 员 应 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斯蓓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