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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寨信用社与徐新萍、苏运丽等合同纠纷管辖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新萍,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寨信用社,苏运丽,李永新,薛宏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新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寨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马占平,职务主任。原审被告苏运丽。原审被告李永新。原审被告薛宏伟。上诉人徐新萍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寨信用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097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管城回民区为自己经常居住地,原审被告苏运丽、李永新、薛宏伟住所地在金水区,二七区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因此,请求将此案移送管城回族区或者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借款合同约定:如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贷款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寨信用社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郭凤彩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