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定商初字第14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宋学祥、乐京舟与乐京舟、虞燕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乐某,虞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定商初字第1478-3号原告宋某。被告乐某。被告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乐某、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189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何波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佳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