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舟定商初字第14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宋学祥、乐京舟与乐京舟、虞燕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乐某,虞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定商初字第1478-3号原告宋某。被告乐某。被告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乐某、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189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何波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佳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