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志东、陈志红等与周腊银、张洪忠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东,陈志红,周桂英,周腊银,张洪忠,章继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陈志东。申请执行人陈志红。申请执行人周桂英。被执行人周腊银。被执行人张洪忠。被执行人章继承。陈志东、陈志红、周桂英与周腊银、张洪忠、章继承人身损害纠纷一案,武汉海事法院2014年9月7日作出的(2014)武海法事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武汉海事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委托我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湖北省浠水县,为方便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陈志东、陈志红、周桂英与周腊银、张洪忠、章继承人身损害纠纷一案由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 荣审判员 陈 军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国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