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袁桂荣与张洪祥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桂荣,张洪祥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84号申请人:袁桂荣,女,1962年2月24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张洪祥,男,成年,汉族,沂南县砖埠镇铁山子村,现住沂南县。申请人袁桂荣与被申请人张洪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洪祥银行存款10万元,并提供王贞华所有的鲁Q8XX**号小型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洪祥银行存款1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遵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戚强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