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胡某与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0078号原告:胡某,女,住安徽省歙县。被告:庄某,男,住安徽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