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丁小喜与丁小月扣划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小喜,丁小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50号申请人丁小喜,男,回族,1950年8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丁小月,男,回族,1975年6月10月出生。上列双方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20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小月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丁小月在银行的存款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大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波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