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民初字第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20-08-10
案件名称
蔡则红与曹兴武、杨立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蔡则红;曹兴武;杨立永;宿迁鸿世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民初字第0585号原告蔡则红。委托代理人臧梅,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兴武。被告杨立永。被告宿迁鸿世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经济开发区(西区)古城路8号。法定代表人周希华,总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南路389号。负责人胥新斌,总经理。原告蔡则红诉被告曹兴武、杨立永、宿迁鸿世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蔡则红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则红撤回对被告曹兴武、杨立永、宿迁鸿世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蔡则红负担。审 判 长 司杨凯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人民陪审员 索铁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宵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