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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蔡洙山与方申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洙山,方申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63号原告:蔡洙山,男,1956年10月3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4。被告:方申哲,男,朝鲜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洙山诉被告方申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洙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自动履行完义务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洙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蔡洙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福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