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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二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高义贵、井陉县秀林镇北秀林村民委员会与井陉县秀林镇北秀林村民委员会、高跃东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义贵,井陉县秀林镇北秀林村民委员会,高跃东,吴国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二初字第00020号原告高义贵,井陉县秀林镇北秀林东环大街4号。委托代理人高国新,井陉县兴秀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井陉县秀林镇北秀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利军,该村村主任。被告高跃东。被告吴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义贵与被告井陉县秀林镇北秀林村民委员会、高跃东、吴国良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彦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晓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