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诉保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陈茂武与陈兆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茂武,陈兆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诉保字第0019号申请人陈茂武,居民。被申请人陈兆斌,居民。申请人陈茂武因与被申请人陈兆斌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门河驻地金都商贸新村综合楼第一幢4单元302室商品房一套,并为此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和必要的保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第一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兆斌及案外人朱时果共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门河驻地金都商贸新村综合楼第一幢4单元302室商品房一套。查封期间任何人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上述财产进行买卖、租赁、抵押、毁损等任何处分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保全。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魏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长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