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守贵与被执行人李宪生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守贵,李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武守贵,男,1967年6月1日生,寿阳县人。被执行人李宪生,男,1968年8月15日生,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武守贵与被执行人李宪生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晋中中法民终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2013)寿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李宪生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39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宪生相应数额的财产(不含不可分物)。二、被执行人李宪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李宪生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当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出售、转让、变卖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1年。四、限被执行人李宪生自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对被查封、扣押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因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贺月生负担。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马爱有人民陪审员 柳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小平(校对人:高小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