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杨旭诉魏巍离婚撤诉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00201号原告xx,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xx。委托代理人李忠山,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现住xx。委托代理冯培然,男,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现住xx。被告xx,女,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凌河街道11号楼2单元1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张素云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刘简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耿 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