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曹春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曹春建敲诈勒索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春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14号罪犯曹春建,男,1986年4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沙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春建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曹春建等三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96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曹春建等六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曹春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以(2009)三刑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8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2779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曹春建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22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4年12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温勇生、陈良平,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民警邓益明、庄创其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曹春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春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服从监狱分配,学习生产技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被评定为监狱年度表扬,2013年被评定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0月至2014年6月考核达标累计16.8分。本次申请减刑前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次申请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另查明,罪犯曹春建住所地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及村民委员会开具了罪犯曹春建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春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春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金 生审判员 阙 斌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莉(代) 微信公众号“”